案例:刘某向高某借款本金100万,借款期限6个月。打款时高某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6万元,实际打款给刘某94万。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借款,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。
民间借贷实务中,出借人凭借其资金优势地位,为了规避风险,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,通常在提供借款资金时扣除利息,虽然借款人实际收到的资金少于约定的本金,但利息计算和归还本金皆以约定的本金为基础。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款,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于本金数额出现纠纷,法院会支持约定的本金还是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条规定:“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”
因此,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案例中,刘某虽向高某借款100万,但因打款时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6万元,故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应确定为94万。
刘静 2018-1-25